[ 124252 ] 我们是一家成立时间不长的律师事务所,目前是小规模纳税人。我所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客户很多都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我们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常到 税务局先预缴税款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往返税务机关费时费力。税务机关能否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一些便利?[ 2017-03-27 14:5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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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从今年3月份起,全国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税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如果您符合税务总局2017年第4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7-03-27 15:3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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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55 ] 我单位是一家科学研究机构,请问进口科学研究的一些用品有优惠政策吗?[ 2017-03-27 14:5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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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规范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进口行为,2016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其中,符合条件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包括: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如果你单位属于政策规定的科研机构范围,可以按规定申请享受上述进口优惠政策。[ 2017-03-27 15:3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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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58 ] 我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2017-03-27 14:5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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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2017-03-27 15:3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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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59 ] 我有几间门面房出租,一般都愿意和租户签长期合同,如果租户一次签一年的合同,那我就只收十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个月就给免了,听别人说增值税有个视同销售的规定,就算那一个月免租金了,税务局也要给我核一个价格要我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2017-03-27 14: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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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的赠送。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对您说的这个问题也已在其中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2017-03-27 15: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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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62 ] 我们单位要买一些超市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我去超市办卡的时候,超市给我开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面的项目没有对应税率和税额,我拿到的这张发票没问题吗?[ 2017-03-27 14:5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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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售卡环节,发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购卡人取得有效凭证,允许发卡人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因此,发票的税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您这张发票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应该是没问题的,要是您实在不放心,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2017-03-27 15:3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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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4265 ] 我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内将要解禁,请问如果解禁后卖出这些股票,在增值税上应该怎么处理?[ 2017-03-27 14:5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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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 股票交易行为属于转让金融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单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在确定买入价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的规定,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2017-03-27 15:4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