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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民办短期培训学校,按照6%还是3%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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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3 22: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纳税人疑问

老师您好,我们是一家从事非学历教育的会计实操民办培训学校,由于营业收入较大,后期肯定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是需要按照6%来缴纳增值税了?学校几乎没有进项税抵扣怎么办?

答复纳税人

即便是你们学校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税率来计算缴纳每月增值税,税负不会增加,你们也不用担心进项抵扣严重不足的问题了。

账务处理

(1)收到培训收入10300元,选择简易计税

借:库存现金  10300元

       贷:提供服务收入  10000元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元

(2)学校日常经营成本5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借:业务活动成本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3)月底结转收入

借:提供服务收入  10000元

       贷:非限定性净资产  10000元

(4)月底结转成本

借:非限定性净资产  5000元

       贷:业务活动成本   5000元

(5)次月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00元

        贷:银行存款           300元

政策依据

财税[2016]6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提供安全保护服务,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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