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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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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8 21:2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有分包的情况下,乙方已向甲方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但分包出去的部分发票没有及时取得,导致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在5月1日前未能足额扣除多缴纳了营业税,且在地税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取得退还,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在营改增的大的方针背景下,要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保证平滑过渡,要保证不出现负面舆情,不能出现纳税人多缴纳了营业税在地税机关不能退税在国税机关也不能抵减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虽然规定了4月30日前支付的分包款不能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导致多缴纳的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在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6月30前作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营业税,只要取得上述凭证,在6月30前应允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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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2-28 21: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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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0: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在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6月30前作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营业税,只要取得上述凭证,在6月30前应允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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