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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 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注意】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分类——属人+属地 | 类型 | 判定标准 | | 居民企业 | 在中国境内成立 | |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 | | 非居民企业 | 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 |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
(三)纳税义务 | 企业类型 | 纳税义务 | | 居民企业 |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 | 非居民企业 | 设立机构、场所 | ⑴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⑵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 | 未设立机构、场所 |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 | 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考情分析: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调整不大,仅因“增、营”全面合并导致个人所得税某些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有所变化。本章备考复习务求二税并重,而不能仅仅侧重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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