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新房及建筑物
| 2、销售旧房及建筑物(按评估价格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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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包括地价款,有关费用和税金
|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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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地产开发成本
| 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 (2)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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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是按照纳税人实际发生额进行扣除)
|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
提示:①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②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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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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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2)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3)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金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 (3)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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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 (1)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
(2)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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