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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情形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它们不属于无效合同,也不是可撤销合同,是指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要件的效力待定合同。
一、行为能力欠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
1、追认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2、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二、代理能力欠缺: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中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如果是纯获利的合同或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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