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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源税概述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的特点:
1、只对特定自然资源征税;
2、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
3、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二、资源税的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的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征税范围
目前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仅包括矿产品和盐类:
(1)原油,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提示: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一是固体盐,包括海盐原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二是液体盐)。
四、资源税的税目与税额
(一)资源税税额:资源税采用定额税率,即按照固定税额从量征收。
(二)资源税适用税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五、资源税的课税数量
(一)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非生产用)数量为课税数量。(二)资源税课税数量确定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综合回收率=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耗用原煤数量
(2)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2)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课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六、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例题】某油田2008年11月份生产原油10万吨,其中销售7万吨,加热、修井用1万吨,库存2万吨,当月在采油过程中回收并销售伴生天然气2000万立方米。已知:该油田原油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8元/千立方米。计算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1)原油应纳资源税税额=7×8=56(万元)
(2)天然气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万立方米×8元/千立方米=16(万元)
(3)该油田11月份应纳资源税总额=56+16=72(万元)
【例题】某铜矿2009年12月份销售铜矿石原矿4万吨,移送使用入选精矿1万吨,选矿比为20%。已知:该矿山铜矿属于5等,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2元/吨。计算该铜矿12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根据资源税法律制度规定,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税。
(1)销售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4×l.2=4.8(万元)
(2)入选精矿的铜矿石原矿应纳资源税税额=1÷20%×1.2=6(万元)
(3)该铜矿12份应纳资源税税额=4.8+6=10.8(万元)
【例题】某煤矿2009年10月份生产销售原煤15万吨,生产天然气500万立方米,自用原煤加工洗煤3万吨,综合回收率为60%。已知:该煤矿煤炭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5元/吨,天然气适用的单位税额为10元/千立方米。计算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解析:(1)销售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15×1.5=22.5(万元)
(2)自用原煤应纳资源税税额=3÷60%×1.5=7.5(万元)
(3)该煤矿10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22.5+7.5=30(万元)
七、资源税的减免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6年1月1日起,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4、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l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5、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八、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一)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或应支付货款凭据当天
(二)资源税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2、纳税人跨省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三)资源税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l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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