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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税务登记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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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9 11:44: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7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l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二)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三)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纳税人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

  (二)住所、经营地点;

  (三)登记类型;

  (四)核算方式;

  (五)生产经营方式;

  (六)生产经营范围;

  (七)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八)生产经营期限;

  (九)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十)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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