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 务 常 识 身为财务人员,你对自己的工作有多少了解,下面这些税种和你有关么?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 1986年 9月 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 10月 1日开始实施。
税种介绍--城建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 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征税款征收的一个附加税种,附加税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征收管理方面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特性。
税种介绍--消费税
消费税是对一些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国务院于 1993年 12月 13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1993年 12月 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 1994年 1月 1日开征消费税。
税种介绍--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 “土地 ”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税种介绍—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但在实际当中,商品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是很难准确计算的。
税种介绍—营业税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提供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额或者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统称为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 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税种介绍—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应征税的各种证、照、凭证、簿据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同一凭证上二方或二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按所执一份各自全额纳税。由代理人代办经济凭证,则凭证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为纳税的义务。
税种介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税种介绍—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一种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得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对以继承、赠与等方式无偿转让的房地产不征税。
税种介绍—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应就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只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种介绍—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费)种介绍—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缴纳人,以缴纳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按 1%的征收率,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税(费)种介绍—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税种介绍—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 , 属于行为税类 ,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 A股基本税率为 0.4%,B股为 0.3%,基金和债券不征收印花税。
税种介绍—资源税
资源税以各种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开采资源存在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税种介绍—城市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交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交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交。
税种介绍—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税种介绍—车辆购置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所称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税种介绍—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税(费)种介绍—堤围费
不属于税金的范畴,属于地方上收取的费用。各地的地方附加费不同,如:堤围费、防洪费、地方教育附加费等等。一般企业只要缴纳了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就要缴纳流转税的附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其他地方附加。其中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是统一的,其他地方附加是由各地政府规定的,多数为流转税的 1%,个别地方有 2%的。 当然除了以上所述税种,我们国家还有其他的一些税费基金的种类,比如市场物价调节基金、粮食风险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基金等 l、我国目前保留实物形态的税种是什么?
答:保留实物形态的税种是农业税。
(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取消了农业税,农业税已成为历史!)
2、按税收的计征标准如何分类?
答:按税收计征标准分类,可分为从价税和从量税。
另外还有从价+从量计税,这个是复合计税
3、什么是价内税?什么是价外税?
答:价内税指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必须按含税价计税。价外税是价格的一个附加额或附加比例。
4、税收分类方法有几种,其中经常见的分类方法是如何分类的?
答:有12种,最常见的是按征税对象性质分类,这样可分为流转税、所得税、其它税等三大类。
5、什么是流转税,其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它是以商品流转额和非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它具有收人的及时性、稳定性和征税的广泛性等特点。
6、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分类可划分哪几种税收?
答: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中央地方共享税。
7、什么叫所得税?
答:是指对各类纳税人的应税所得课征的税收。所谓所得,原则讲就是纳税人由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活动而获得的收入扣除为取得收人所需费用之后的余额。
8、什么是行为税,现行税制中,行为税有几种?
答:是指对某些特定行为的课税,是国家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的政策要求,而对除商品或劳务的流转行为、取得收益行为、占有或转移财产行为以外的一些特定行为课税。包括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乡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
9、税收结构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收结构主要包括收人结构、税种结构、税制结构等。
10、影响税收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哪些?
答:影响税收结构的因素主要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和经济管理体制等。
11、我国目前的税收结构可归纳为什么形式?
答:间接税(流转税)大于直接税(所得税)。
12、社会再生产是由哪四个环节组成?
答:社会再生产是由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组成的。
13、构成税法的要素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构成税法的要素一股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税款缴纳等。
14、什么是纳税人?
答:纳税人是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个人和个体经济组织。
15、什么是自然人?什么是法人?它们能不能成为纳税人?
答:自然人是指公民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并能独立行使法定权力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纳税人。
16、什么是征税对象?
答:征税对象是征税客体,也就是对什么征税。它表明对什么样的标的物征税。代表着征税的广度。
17、什么是计税依据?
答:计税依据是税法规定计算应征税额的根据。
18、什么是税源?
答:税源是税收的最终出处,是税收的源泉,它是物质生产领域型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人。
19、什么是税目?
答:税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反映了具体的征税范围,是税法中规定应当征税的具体产品、行业和项目,体现了征税的广度。
20、什么是税率?
答: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计税依据数量之间的法定比例。
21、我国现行税率有哪 3种基本形式?
答: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固定税率等。
22、什么是比例税率?
答: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计税依据,不论其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统一的法定比例。它一般适用于对流转税的征税。
23、什么是累进税率?
答:累进税率是按照计税依据数额的大小,规定若干不同等级的税额和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
24、什么是纳税环节?
答:纳税环节是指税法规定的从生产到消费的商品流通过程中,或在国民收入的形成、分配使用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
25、什么是纳税期限?
答: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对不同税种向国家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
26、税法规定流转税的纳税期限一般定为几天?
答:为了简化手续,便于纳税经营人管理,并有利于税款的及时入库,根据纳税人交纳税额的数额大小,分别核定1天、3天、5天、10天、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27、什么是减税、免税?
答:减税、免税是税制中对某些特殊情况给予减少或免除税负的一种规定。
28、何为代征人?
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为征收税款的人。代征人因其与税务机关之间成立委托合同而作为税务机关的受托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授权为其处理具体的税收事务。代征的义务由税务机关发给的代征证书确定,主要包括:
(l)向纳税义务人代征税款的义务。并由此附设立专门帐户,核算有关事项的义务。(2)按期办理税款入库的义务。
(3)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监督的义务。代征人主要存在于因税源零星分散或所在地域偏僻等原因而使征收效率不高的税种中。 具体如下: 车船税 (一)纳税人
车船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在计征车船税的时候,载客汽车、摩托车的计税单位为辆,载货汽车、三轮车和低速货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吨位,船舶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车船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 | | | 一、载客汽车
1. 大型客车
2. 中型客车
3. 小型客车
4. 微型客车 | | 每辆每年60~660元
每辆每年480~660元
每辆每年420~660元
每辆每年360~660元
每辆每年60~480元 | 包括电车
核定载客20人以上
核定载客10~19人
核定载客9人以下
排气量1升以下 | | | | | | | | | | | | | | | | | 六、船舶
1. 净吨位200吨以下的
2. 净吨位201~2000吨的
3. 净吨位2001~10 000吨的
4. 净吨位在10 001吨以上的 | |
每吨每年3元
每吨每年4元
每吨每年5元
每吨每年6元
|
拖船、非机动驳船的税额 标准按船舶税额标准的50% 计算
|
注:微型客车的发动机排气量以下凭证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书、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车辆进口凭证。
(三)计税方法
车船税以应纳税车辆的数量或者自重吨位和应纳税船舶净吨位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或者自重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船舶净吨位×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和减税
下列车辆、船舶可以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辆、船舶(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3.拖拉机;
4.捕捞、养殖渔船;
5.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和船舶;
6.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 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7.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和船舶。 车辆购置税 (一)纳税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以规定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价格 × 10%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车辆可以免征车辆购置税:
1.外国驻华使馆和外交代表、外国驻华领事馆和领事官员、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官员自用的车辆;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如挖掘机、平地机、推土机、叉车、装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高空作业车、扫路车、洒水车、清洗车、垃圾车和消防车等);
4.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
5.三轮农用运输车;
6.出国留学和在香港、澳门地区学习,回国、回内地服务的人员购买的国产小汽车(限1辆);
7.来华定居的外国专家进口自用的小汽车(限1辆);
车辆购置税的其他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纳税人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1.由于质量原因,纳税人将所购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可以从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照已经缴纳的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全部税款。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包括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业务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一般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分别与上述3种税收同时缴纳。
2.税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纳税人所在地实行差别税率,税率表如下: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表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收、减免。
2.海关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3.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特殊规定:
1.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经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时候,已经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还。
2.对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了另有规定者以外,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予退(返)还。 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2.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不同地区和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 | 一、大城市
二、中等城市
三、小城市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 每平方米每年1.50~30.00元
每平方米每年1.20~24.00元
每平方米每年0.90~18.00元
每平方米每年0.60~12.00元 |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 适用税额标准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土地。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不包括其中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如在公园里设立的餐馆、茶社等)。
(8)市政街道、广场和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9)直接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水利设施及其护管用地。
(10)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 ~10年。
(11)国家规定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能源、交通用地(主要涉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民航和港口等类企业)和其他用地。
(12)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13)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土地。
(14)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
2.下列土地可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和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经过省级地方税务局批准的;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和湖泊等占地,没有利用的;
(3)企业搬迁以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
(4)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土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且安置残疾人1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该纳税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和管理办法由省级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4.核电站用地在基本建设期间可以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5.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用地和公租房建成以后占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一)纳税人
房产税在中国境内的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纳税人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和房产的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下列2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 ~ 30%以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2)出租的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税率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分为下列2种:
(1)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税率为12%。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4.地下建筑
具有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也应当缴纳房产税。
(1)工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50% ~ 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的地下建筑,以建筑物原值的70 ~ 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税额 = 应税房产原值 × (1 - 10% ~ 30%) × 1.2%
(2)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和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当将地下建筑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应当按照出租地上房屋缴纳房产税。
(三)免税和减税
下列房产可以免征房产税:
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房产(军队出租的空余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企业所办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自用的房产。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
5.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
6.符合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转为企业和进入企业,可以从转制注册之日起,7年以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7.宗教寺庙、公园和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8.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务院批准的征税试点城市除外)。
9.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
10.行政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11.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自用的房产。
12.铁道部所属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
13.在基建工地建造的为工地服务的各种临时性住房,在施工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4.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在大修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
15.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房产税;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收入,军队出租空余房产的收入,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和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合资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可以暂免征收房产税;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可以免征房产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按照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住房的收入,个人出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16.经过财政部批准可以免征房产税的其他房产。 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具体分为下列2种情况: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指由于户籍、家庭和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期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又不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应当就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征税项目、税率和计税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1.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包括个人因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和其他所得。
在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当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除下列项目金额以后的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所得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1)基本扣除额3500元;
(2)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3)单位、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规定标准以内的公务用车和通讯补贴。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除了可以按月减除费用3500元和其他规定项目以外,国家还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汇率变化等因素确定附加减除费用。目前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1300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薪金收入 - 3500元 - 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 - 其他规定扣除项目
附加减除费用的适用范围包括: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人;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国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受雇,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
远洋运输船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也参照这一办法计算纳税。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应纳税所得额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所列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3.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3500元/月)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前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按照纳税人每次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5.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
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按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税额。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计税方法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主要免税和减税项目
1、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耕地占用税 (一)纳税人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和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一次性缴纳。
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为主要依据,必要的时候应当实地勘测。
耕地占用税根据不同地区的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实行有地区差别的幅度税额标准,税额标准表如下: 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表 | |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 二、人均耕地超过1 ~ 2亩的地区 三、人均耕地超过2 ~ 3亩的地区 四、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 | 每平方米10 ~ 50元 每平方米8 ~ 40元 每平方米6 ~ 30元 每平方米5 ~ 25元 |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军事设施,包括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军用机场、港口、码头;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2)学校,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3)幼儿园,包括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的幼儿园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4)养老院,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养老院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
(5)医院,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单位部门批准设立的医院用于提供医疗服务的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2、下列项目占用耕地,可以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耕地占用税:
(1)铁路线路,包括铁路路基、桥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规定两侧留地。
(2)公路线路,包括经批准建设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属于农村公路的村道的主体工程以及两侧边沟、截水沟。
(3)飞机场跑道、停机坪,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民用机场专门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场所。
(4)港口,包括经批准建设的港口供船舶进出、停靠和旅客上下、货物装卸的场所。
(5)航道,包括在江、河、湖泊、港湾等水域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3、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可以按照当地的适用税额标准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4、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可以免征、减征耕地占用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一)纳税人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使用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
(二)税目、税率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税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两个系列;税率是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项目的经济规模分别制定的,分为5档:0、5%、10%、15%、30%。投资项目按照单位工程分别确定适用税率。
(三)计税方式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投资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或者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 适用税率 关税 (一)纳税人
关税的纳税人包括进口中国准许进口的货物的收货人、出口中国准许出口的货物的发货人和中国准许进境物品的所有人,他们分别应当依法缴纳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二)税率
关税的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出口税率两个部分。
1.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等多种税率。对于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以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于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以内也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三)计税方法
1.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以从价征收、从量征收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税率和汇率计算应纳税额。
关税的基本计税方法是:以进出口货物的价格、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关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公式结合起来使用即可。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 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2.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和暂定税率,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和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3.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规定条件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以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4.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该货物运至中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以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5.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和有关费用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海关按照应税货物适用税率之日适用的计征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1.免税和减税
下列进出口货物可以免征关税: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
(5)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对于上述在海关放行以前遭受损坏、损失的货物,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或者从海关放行货物之日起15日以内书面向海关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海关认为需要时,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具有资质的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受损程度的检验证明书。海关可以根据货物的实际受损程度减征、免征关税。
2.退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从缴纳关税之日起1年以内可以申请退税,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关说明理由,提供原进口或者出口报关单、税款缴款书、发票等凭证和相关资料:
(1)已经征收进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由于品质、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且已经重新缴纳由于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经征收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没有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 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下列2类:
1.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等类企业,但是不包括依照中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外国商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二)计税依据和税率
企业所得税以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企业本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和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减按20%或者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
3.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为20%(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订的有关税收的协定比上述规定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办理):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全额 - 财产净值
上述收入全额,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三)计税方法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按照企业税法的规定免征、减征和抵免的税额以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2.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应当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减免的税额
3.企业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所得税的抵免方法如下: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是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所得税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上述所得按照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超过抵免限额的纳税年度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以内,用每个纳税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以后的余额抵补。除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以外,上述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 = 中国境内、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 × 25%
(2)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上述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以内抵免。
(3)居民企业从与中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税法享受了免税、减税待遇,且该免税、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应当视同已缴纳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减税数额可以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四)税收优惠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上述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以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以内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没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是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与其在中国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从事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9.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产品(服务)属于经国务院批准,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免征。
11.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可以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可以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可以在按照规定将支付给残疾人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13.企业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废液)、废气和废渣,再生资源等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4.企业购置并使用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抵免企业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本纳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5.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6.设立在国家规定的西部地区和其他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过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在2001-2010年期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 2008年以后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 上海浦东新区登记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在计税收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税率、免税、减税和再投资退税等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待遇。
20.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以前批准设立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过渡办法如下:
(1)自2008年起,原来执行企业所得税低税率的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5年以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
(2)自2008年起,原来享受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和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以后,可以继续按照原来的税法规定的优惠办法和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
2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均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自2009-2013年,金额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计入收入总额;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按照90%减计收入。
23.自2010年7月-2013年,在规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 契税 (一)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承受被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西藏自治区暂时没有征收此税。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下列3种情况: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当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益)。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2.税率
契税实行3% ~ 5%的幅度比例税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具体适应税率,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以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3.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 适用税率
(三)免税和减税
契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可以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3.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可以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4.个人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5.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包括购房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
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免征契税。
7.承受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可以免征契税。
8.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过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9.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0.企业改制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造、股权重组、合并、分立、出售、关闭和破产等),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契税。
11.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可以免征契税。
12.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告租赁住房的,可以免征契税。
1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契税的项目。 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以出售和其他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税率和计税方法
1.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
2.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 | | | | 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1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200%的部分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 |
3.计税方法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纳税额的时候,应当先用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减除有关各项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得出增值额。再按照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分别确定增值额中各个部分的适用税率,依此计算各部分增值额的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各部分增值额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之和。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 (增值额 × 适用税率)
4.核定征收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按照不低于预征率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是没有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然设置账簿,但是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者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然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经过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批,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制定的标准范围以内从严掌握)出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
(2)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3)由于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的房地产。
(4)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者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但是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联营的除外;
(2)合作建房,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按照比例分房自用的;
(3)企业兼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4)个人销售住房。 消费税 一、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国务院确定的销售规定的消费品和其他单位和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消费税一共设有14个税目,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固定税额标准和复合税率,详见《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税目 | 征收范围 | 税率(税额标准) | 一、烟1、卷烟(1)甲类卷烟 | 包括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包括增值税)以上的卷烟、进口卷烟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若干类卷烟。 | 销售额×56%+每支0.003元 | (2)乙类卷烟 | 包括每标准条(200支)挑拨价格不足70元(不包括增值税)的卷烟。 | 销售额×36%+每支0.003元 | (3)卷烟批发 | | 5% | 2、雪茄烟 | | 36% | 3、烟丝 | 包括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 30% | 二、酒和酒精1、白酒 | | 销售额×20%+每500克(500毫升)0.5元。 | 2、黄酒 | | 每吨240元 | 3、啤酒(1)甲类啤酒 | 每吨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包括增值税)以上的,娱乐业、饮食业自制的。 | 每吨250元 | (2)乙类啤酒 | 每吨出厂价格不足3000元(不包括增值税)的 | 每吨220元 | 4、其他酒 | 包括糠zao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 10% | 5、酒精 | 包括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 5% | 三、化妆品 | 包括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成套化妆品。 | 30% | 四、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和钻石饰品 | | 5% |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 | 10% | 五、鞭炮、烟火 | | 15% | 六、成品油1、汽油(1)无铅汽油 | 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和启动汽油 | 1.00元 | (2)含铅汽油 | | 1.40元 | 2、柴油 | 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和军用柴油 | 0.80元 | 3、航空煤油 | | 0.80元 | 4、石脑油 | 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 1.00元 | 5、溶剂油 | | 1.00元 | 6、润滑油 | 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 1.00元 | 7、燃料油 | 包括用于电厂、船舶锅炉、加热炉、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的燃料油 | 0.80元 | 七、汽车轮胎 | 包括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使用的内胎、外胎。 | 3% | 八、摩托车1、排气量不超过250毫升的 | | 3% | 2、排气量超过250毫升的 | | 10% | 九、小汽车1、乘用车(1)排气量不超过1.0升的 | 不超过9个座位 | 1% | (2)排气量超过1.0升的,不超过1.5升的 | | 3% | (3)排气量超过1.5升,不超过2.0升的 | | 5% | (4)排气量超过2.0升的,不超过2.5升的 | | 9% | (5)排气量超过2.5升的,不超过3.0升的 | | 12% | (6)排气量超过3.0升的,不超过3.5升的 | | 25% | (7)排气量超过3.5升,不超过4.0升的 | | 40% | 2、中轻型商务客车 | 10个座位至23个座位 | 5% | 十、高尔夫球和球具 | 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 10% | 十一、高档手表 | 包括销售价格(不包括增值税)在1万元以上的各类手表。 | 20% | 十二、游艇 | | 10% |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 | 5% | 十四、实木地板 |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为槽的实木装饰板。 | 5% | | | | | |
三、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消费税一般采用从价定率计税和从量定额计税两种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前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化妆品、小汽车);后者应当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如啤酒、汽油)。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采用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将以上两个计算公式结合使用即可(如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适用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适用税额标准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自用自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通常不缴纳消费税(但是,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缴纳消费税);用于其他方面的(包括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等),在移送使用的时候缴纳消费税。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使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计税方法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从价定率计税方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方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适用税率 5、核定征税
如果纳税人申报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税务机关和海关可以按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消费税。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四、免税、减税和退税
纳税人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按照其实际出口数量和金额免征消费税。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消费税。
3.国家特准可以退还或者免征消费税的消费品主要有: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中国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企业在国内采购以后运出境外,作为境外投资的;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出口的;对外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和远洋国轮,并收取外汇的;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所承接的修理、修配业务的;保税区内的企业从保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用于出口或者加工以后出口的;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中外合资商业企业收购自营出口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外商投资企业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应税消费品出口的;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回收以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购买的列名的中国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4.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5.子午线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不征收消费税。
6.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进口物资,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8.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和原料消耗的自产成品油,用外购和委托加工回收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利用废弃动植物油脂生产的纯生物柴油,可以免征消费税。
9.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10.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由于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的时候,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 印花税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 | | | | | | 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 | | | | | 包括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 | | | | | | | | | | | | | | 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 | | | | 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 | | | | | | | | |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 | | | | | 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责任、保证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5元贴花 | | | | | | | | | 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产权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 | | | | | |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 | | | 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 | | | |
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
1.下列凭证可以免征印花税: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抚养孤老伤残人员的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8)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的凭证。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印花税:
(1)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
(2)书、报、刊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个人之间书立的凭证;
(3)投资者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
(4)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隶属关系,国有企业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
(5)个人销售、购买住房。
3.自2010年9月27日起3年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可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以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可以免征印花税;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设计的印花税可以免征。 营业税 (一)纳税人
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营业税一共设有9个税目,一律采用比例税率,详见《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 | 一、交通运输业 二、建筑业 三、金融保险业 四、邮电通信业 五、文化体育业 六、娱乐业 七、服务业 八、转让无形资产 九、销售不动产 | |
(三)计税方法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应当以其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
如果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的理由;或者有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应当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1.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
3.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四)免税和减税
1.下列项目可以免征营业税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普通学校和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其他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举办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业保险和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和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指第一道门票销售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6)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一年期以上健康保险,个人投资分红保险,经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
(7)中国境内的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8)单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外国企业、外国人从中国境外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
(9)个人转让著作权取得的收入。
(10)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
(11)经过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
(12)专项国债转贷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
(13)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包括在中国境内载运旅客和货物出境、在中国境外载运旅客和货物入境、在中国境外发生载运旅客和货物的行为)。
(14)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通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包括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和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享受免税的党报和党刊发行收入按照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15)个人自建自用的住房和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销售的时候可以免征营业税;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规定的对象出租廉租房的收入、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出租公有住房和其他廉租住房的收入,可以免征营业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按照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6)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免征营业税3年;免税期满以后仍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申请减免营业税。
(17)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的;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以内可以按照规定免征、减征营业税,审批期限为2011-2013年。
(18)个人纳税人的营业额没有达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起征点的,可以免征营业税。目前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下列项目可以暂免征收营业税
(1)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
(2)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3)中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在中国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不包括播映)劳务。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取的时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此外,规定的科普单位和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信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等,可以定期免征营业税。
3.下列项目可以减征营业税
(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
(2)公路经营企业取得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自2009-2011年,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市、区、旗)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可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增值税 (一)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销售、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
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详见《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 | | | 不包括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麝香、铜和铜基合金等)和国家限制出口的部分货物(如矿砂及精矿、钢铁初级产品、原油、车用汽油、煤炭、原木、尿素产品、山羊绒、鳗鱼苗、某些援外货物等) | | | 包括粮食、蔬菜、烟叶(不包括复烤烟叶)、茶叶(包括各种毛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 | | | | | | 包括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核桃油和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 | | | | | | | | | | | | | | 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田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 | | | | | | | | | | | 包括单一饲料、混合饲料和配合饲料。不包括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 | | | 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料、微量元素肥和其他化肥 | | | 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和其他农药原药、农药制剂 | | | 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不包括三轮农用运输车意外的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不包括农业机械零部件) | | | | | | | | | | | | | | | | | | | |
(三)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生产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
此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在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时候,应当先分别计算其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以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之后的余额为实际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销售额 × 3%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额中不包括应纳增值税税额。采用销售额与应纳增值税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 (1 + 3%)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销售货物退回、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3.进口货物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进口应税货物,应当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任何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 × 增值税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如果纳税人进口应当缴纳消费税的货物,在组成计税价格中还应当加上应纳消费税税额。
(四)免税和减税
下列项目可以免征增值税:
1、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有机肥产品和规定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
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3、企业为生产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而进口的规定的自用设备和按照合同随同设备进口的配套技术、配件和备件。
4、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5、企业为引进中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的先进技术而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
6、避孕药品和用具。
7、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8、国家规定的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主要指省、部级单位所属的专门科研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院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
9、直接用于农业科研、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
10、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赠送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中国境内采购的货物。
11、中国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规定无偿向受赠人捐赠进口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
12、中国境外的捐赠人按照规定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各类职业学校、高中、初中、小学和幼儿园教育的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一般学习用品。
13、符合国家规定的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14、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5、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销售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
16、军事工业企业、军队和公安、司法等部门所属企业和一般企业生产的规定的军、警用品。
17、专供残疾人使用的假肢、轮椅和矫形器。
18、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19、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包括纳税人自产的再生水、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和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烧结普通砖以外的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棉和岩棉)。
20、规定的污水处理劳务。
21、血站供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
2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国家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除外。
24、边境居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规定范围以内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部分,可以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五)出口退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以内,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一般纳税人的出口退税率分为7档:17%、16%、15%、13%、9%、5%和0。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退税率为3%。 资源税 (一)纳税人
资源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额标准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下列项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焦炭和其他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普通非金属矿原矿和贵重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固体盐和液体盐)。
资源税通常分产品类别从量定额计征,实行等级幅度税额标准,详见《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表 注: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资源税税目、税额标准幅度的调整,由国务院规定。
(三)计税方法
资源税通常以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 = 应税产品课税数量 × 适用税额标准
(四)免税和减税
资源税的主要免税、减税规定如下: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可以免征资源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免征、减征资源税的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