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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与实务资料: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初级人力资源经济师考试考点: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知识点一:公共就业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内容
①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②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④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⑤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⑥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二)职业指导
(1)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2)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3)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4)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5)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6)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7)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8)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知识点二:职业中介服务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职业中介机构的业务内容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或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
(2)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3)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4)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职业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知识点三:就业援助
(一)就业援助对象
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二)就业援助措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在公益性岗位上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知识点四:失业预警制度
《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额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摸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知识点五:失业登记制度
(一)失业登记范围
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①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肆业的。②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③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⑤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⑦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二)失业登记办理
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时,须持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明;有单位就业经历的,还须持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解聘的证明。登记失业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培训。登记失业人员凭登记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各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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