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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三流不一致”的发票、或者让第三方开具来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目前税法中只规定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有资金流的要求,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没有资金流的要求,也就是说取得资金流不一致的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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