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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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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1 10: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国税函(2017)142号


广州、各地级市、深汕合作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为做好我省鉴证咨询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公告》有关规定,主管国税机关应抓紧完成试点纳税人票种核定及税控设备授权等相关工作,并及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放给纳税人。



二、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试点纳税人政策、发票开具和纳税申报的宣传培训辅导,协调税控服务单位做好税控开票服务相关工作,确保纳税人能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准确填报申报表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强化试点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防控,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月发票用量。加强数据分析比对,定期通过电子底账系统监控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发现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等方面存在异常的,应及时约谈纳税人,把好税收风险防范关。



四、各地市国税局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将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及存在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张震邮箱)。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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