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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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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7:08: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规定进行处罚的同时,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
  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必须经县(市)国家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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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5 18:18:0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学习月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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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16 07:40:0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不用必须在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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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08: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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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16 08: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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