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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局:营改增最新政策指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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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3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二)

  一、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以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为准,确认销售额。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已在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的收入,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在补开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申报时,无需申报补开发票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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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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