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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局:营改增最新政策指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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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1:32: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一)

  一、纳税人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作为投资,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转让不动产、自建不动产、建筑服务老项目取得时间的确认

  (一)转让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二)自建不动产老项目

  纳税人取得的第一个《建筑施工工程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合同注明的开工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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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26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好好好好好好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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