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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20 14: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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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中所指的“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应纳增值税的属于货物(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应当区别于应纳营业税的固定资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根据【财税字[94]026号】、【财税字[2002]29号】文规定,“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三是售价不超过原值。因此,“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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