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农产品免税,同时按照财税〔2017〕37号文的规定,下家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可按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为什么在规定了农产品免税的同时,要规定下家可以按11%抵扣呢? 这其实是增值税的原理决定的。众所周知的,增值税是链条性的,比如11%税率下,张三按100卖给李四,李四再按200卖给王五,王五再按300卖给最终消费者。 这时候,张三要交100*11%=11的增值税,李四要交200*11%-100*11%=11的税,王五要交300*11%-200*11%=11的税。 可是假如仅仅是政策上给张三免税的话,这时候对于李四来说,因为无法取得进项抵扣,结果就要交200*11%-0=22的税,这样一来,虽然表面上是给张三免税了,但实际上是李四承担了税负,而李四又会通过降低收购价格,把这多交的11块的税再转嫁给张三,从而使得国家的免税政策并不能真正的优惠到张三。 有鉴于此,所以,国家才会规定,不仅张三免税,同时李四此时还能够抵扣11,这样一来,张三少交11,而李四的税负也没有增加,从而真正达到免税惠及张三的目的。 这也就是农产品为什么免税的同时,下家又能按11抵扣的原理了。 同时,财税〔2017〕37号文又规定:“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把农产品销售给一般纳税人,代开3%专票,专票上金额是200,税额是6,这时候一般纳税人是按200*11%(扣除率)计算进项可抵扣税额,而不是按206*11%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