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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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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号】的规定:对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不满一年的,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经了解,贵公司在该文件执行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因此,需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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