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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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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对于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38号】的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可按照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因此,从事废品收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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