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5-7-16 16: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第四条所列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一)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二)销售免税项目;(三)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四)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六)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七)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因此外购货物作为实物投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