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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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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技术开发费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四)外商投资企业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五)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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