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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5 17:5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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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1999]139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因此于2000年5月取得的十万元版的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的做法是正确的。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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