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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4 15:2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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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95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国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1994]058号】中“凡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由税务所代开”予以取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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