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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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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6 12: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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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4-6 12:3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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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0:42:10 | 显示全部楼层
销售外购、接受捐赠、投资入股的不动产采用简易计征方法差额5%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采用一般计税差额5%预缴地税,11%国税申报。
销售自建采用简易计价不动产所在地地税全额5%预缴,国税申报;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全额5%预缴地税,11%国税全额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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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7 10: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出租不动产简易计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5%,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一般计税不动产所在地3%预缴地税,国税11%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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