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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论——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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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14:0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提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
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另一方在“
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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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1 14: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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