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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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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1 13: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
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
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
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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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31 13: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起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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