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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规范性文件。
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其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1)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名称形式一般是《××条例》。
(2)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的人大及人大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地方政府规章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提示: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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