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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盖章时盖成公章了,可以用吗?是否还需要补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日期:2015-04-29 发布机关: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开具发票时,在发票上面加盖公章不符合上述规定。若您符合作废条件,建议将发票作废之后重新开具,若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请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处理。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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