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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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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4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销售白酒收取包装物押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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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16 16:4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帐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物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规定: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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