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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5.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大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支付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但不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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