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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经济法》第三章营业税法律制度-第三节营业税征税范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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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0 07: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行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行为。
(1)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税务处理可以简化为: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举例:(1)电视机厂在销售电视机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2)歌厅在提供娱乐服务时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2)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应税劳务营业额与货物销售额的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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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07:45:39 | 显示全部楼层
2、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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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4 20: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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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7 17: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不把混合销售和兼营放在一起讲呢?这样不是更好区分吗?只是愚见不用介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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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28 19:53: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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