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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应予免征或退还所耗用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抵扣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办事流程 1、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2、到主管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3、向主管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4、向海关报关出口;
5、向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预免、抵申报;
6、从海关取得出口报关单;
7、出口企业收汇核销;
8、从外汇管理局取得收汇核销单;
9、单征收齐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
10、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向国家金库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书;
11、出口企业从银行收到出口退税款。 什么是出口退税 【问题】 什么是出口退税? 【解答】 出口退税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它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税收措施。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问题】 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有哪些? 【解答】 目前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具体有下列几类: 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 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1)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 (3)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4)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方式中标机电产品的企业; (6)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8)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9)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加工出口专用”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10)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 (11)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2)为国外航空公司生产并供应航空食品的国内航空供应公司; (13)向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列明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的国内生产企业。 出口退税流程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概念 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货物输出国对输出境外的货物免征其在本国境内消费时应缴纳的税金或退还其按本国税法规定已缴纳的税金(增值税、消费税)。 这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所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进行公平竞争。 根据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和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并参考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以及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送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出口退税的基本制度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相对独立于其他因内税收管理的一种专项税收制度。1994年我国对工商税制进行了全面改革。根据改革的指导思想,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退税范围、计算办法、常规管理、清算检查等作了具体规定。近年来。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多次改革和完善。目前,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享有出口退税权的企业,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主要是外贸公司和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另外还有出口量较小的一些特殊企业,如外轮供应公司、免税品公司等等。目前这类企业约为10万户。今后随着出口经营权的放开,办理出口退税的企业户数将逐渐增加。 享受退税的出口货物,除免税货物、禁止出口货物和明文规定不予退税货物外、其他货物都可享受退税政策。退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从2004年起,增值税的退税率共有5档,分别是17%、13%、11%、8%、5%,平均退税率为12%左右。消费税的退税率按法定的征税率执行。 出口退税主要实行两种办法:一是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税和退税的办法,即对出口货物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在前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增值税予以退税;二是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出口货物本道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出口货物所采购的原材料、包装物等所含的增值税允许抵减其内销货物的应缴税款,对未抵减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的税款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每年在中央财政预算中安排出口退税计划,同国家税务总局分配下达给各省(区、市)执行。不允许超计划退税,当年的计划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全部实行计算机电子化管理。通过计算机申报、审核、审批,从2003年起启用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对企业申报退税的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实现了与签发单证的政府机关信息对审的办法,确保了申报单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间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关键词:流转税 是泛指所谓以商品为特征对象的税种。就我国现行的税制而言,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及一些地方性工商税种。 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条件 1. 必须经营出口产品业务,这是企业申办出口退税登记最基本的条件。 2. 必须持有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企业得以从事合法经营,其经营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的证明。 3. 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单位,具有法人地位,有完整的会计工作体系,独立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和资金平衡表,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可以对外办理购销业务和货款结算。 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企业单位,一般不予以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必须了解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要特别注意申报程序,注意时间观念,以免造成损失。出口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时,应注意四个时限规定: 一是“30天”。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二是“90天”。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三是“180天”。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四是“3个月”。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的一般程序及附送资料 出口退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1. 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 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填发出口退税登记证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正式申请,经审核无误并按规定的程序批准后,核发给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4. 出口退税登记的变更或注销 当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或某些退税政策发生变动时,应根据实际需要变更或注销退税登记。 二.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 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 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 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 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 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 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 产品征税证明。 8. 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 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什么情况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一、出口退税的范围 我国出口的产品,凡属于已征或应征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的产品,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还已征税款或免征应征税款。 出口产品,一般应具备以下的3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产品税、增值税和特别消费税范围的产品。 2.必须报关离境。所谓出口,即是输出关口。这是区分产品是否属于应退税出口产品的主要标准之一,以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和出口销售发票为准。 3.必须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 一般的说,出口产品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3个条件的情况下才予以退税。但是国家对退税的产品也做了特殊规定,特准某些产品视同出口产品予以退税。 特准退税的产品主要有: 1.外轮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和海员的产品; 2.对外修理、修配业务中所使用的零配件和原材料。 3.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购买国内企业生产的,专门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在运出境外后,凭承包单位出具的购货发票、报关单办理退税; 4.国际招标、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 国家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少数出口产品即使具备上述3个条件,也不予以退税; 国家明确不予退税的出口产品有: 1.出口的原油; 2.援外出口产品; 3.国家禁止出口的产品; 4.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外商投资的产品; 5.来料加工、来料装配的出口产品; 6.军需工厂销售给军队系统的出口产品; 7.军工系统出口的企业范围; 8.对钻石加工企业用国产或进口原钻石加工的钻石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 9.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工程生产的产品; 10.未含税的产品; 11.个人在国内购买、自带出境的商品暂不退税。 二、哪些企业可以出口退税? 1.具有外贸出口经营权并承担国家出口创汇任务的企业,经过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享有独立对外出口经营权的中央和地方外贸企业、工贸公司和部分工业生产企业。 2.委托出口的企业主要指具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出口,承担出口盈亏的企业。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退税计算方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一、计税依据。 “先征后退”办法按照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外汇人民币牌价计算应退税额。 “离岸价”(英文编写为FOB价)是装运港船上交货价,但这个交货价属于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将必要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按合同规定收取货款,买卖双方风险划分都是以货物装上船为界限。因此,FOB价是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办理保险支付运保费。 最常用的FOB、CFR和CIF价的换算方法如下: FOB价=CFR价-运费=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因此,如果企业以到岸价格作为对外出口成交的,在货物离境后,应扣除发生的由企业负担的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和财务费用;以CFR价成交的,应扣除运费。 二、计算方法 1、一般贸易 (1)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 (2)以上计算公式的有关说明: ①当期进项税额包括当期全部国内购料、水电费、允许抵扣的运输费、当期海关代征增值税等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②外汇人民币牌价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的两种办法确定,即国家公布的当日牌价或月初、月末牌价的平均价。计算方法一旦确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更改。 ③企业实际销售收入与出口货物报送但、外汇核销单上记载的金额不一致时,税务机关按金额大的征税,按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金额退税。 ④应纳税额小于零的,结转下期抵减应交税额。 举例说明: 例1、某鞋厂2000年3月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0打以FOB价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2)2000打以CIF价格成交,每打240美元,并每打支付运费20元、保险费10元、佣金2元,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8.2836元。当期实现内销鞋19400打,销售收入34920000元,销项税额为5936400元,当月可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800000元,鞋的退税率为13%。用“先征后退”方法计算应交税额和应退税额。 计算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自产货物销售收入=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到岸价格-运输费-保险费-佣金)×外汇人民币牌=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49834137.60(元)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5936400+49834137.60×17%-10800000=3608203.39(元)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税率-49834137.60×13%=6478437.89(元)。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申报 一、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期限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逾期不申报的,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不再受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上述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未按上述规定期限内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但生产企业应当在次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申报“免、抵、退”税,如仍未申报,税务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办理退税。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程序 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离境并按规定作出口销售后,在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内(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和免、抵税申报,在办理完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应于每月15日前(逢节假日顺延),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出口发票; (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三)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中远期结汇证明;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凭证。? (六)企业委托出口,还须提供代理出口证明、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凭证。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但对于出口收汇核销单按以下规定执行: 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对尚未到期结汇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种情况下,生产企业最迟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180天内,将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提供给主管退税部门。 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本条所列其他情形,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按规定采取事后审核。?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经退税部门审核,对审核有误和出口企业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货物已退(免)税款一律追回;未办理退(免)税的,不再办理退(免)税。 另外,根据国税函[2005]1051号、国税发[2006]91号文的规定,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开展了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试点工作,从2006年6月1日起(以出口企业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北京市、广东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范围。具体是:? (一)北京市扩大到全市所有出口企业;? (二)广东省扩大到广州市、中山市、梅州市所有出口企业; (三)辽宁省扩大到沈阳市所有出口企业。 ▲ 单证备案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需备案的单证 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15天内,将下列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一)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定的补充合同等。 该合同是指国内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国内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属于一笔购销合同项下多次出口的货物,可在第一次出口货物时予以备案,其余出口的可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中注明第一次购销合同备案的地点。? (二)出口货物明细单。 又称货物出运分析单或者信用证分析单。在出口交易中,对国外开来的信用证等凭证审核无误,并准备发货的情况下,为了使有关部门经办人在备货和办理其他各种手续时熟悉和了解该笔交易要求,通常都根据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或工厂发货单、出库单等)缮制出口货物明细单一式数份,分发各有关单位或部门。 (三)出口货物装货单。 装货单是出口货物托运中的一张重要单据,它既是托运人向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交货的凭证,也是海关凭以验关放行的证件。只有经海关签章后的装货单,船方(或陆路运输单位)才能收货装船、装车等。因此,实际业务中,装货单又称为“关单”。 (四)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允诺将该批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交付给收货人的一张书面凭证。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同等的,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它是国际运输中十分重要的单据,也是买卖双方货物交接、货款结算最基本的单据。“海运提单”、“运单”或收据都属于运输单据。除海上运输称做“海运提单”外,其它运输方式,称做“运单”或收据。 航空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就航空运输货物运输所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不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流通。 铁路运单是铁路部门与货主之间缔结的运输契约,不代表货物所有权,不能流通转让,不能凭以提取货物;其中的“货物交付单”随同货物至到站,并留存到达站;其中的“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联次随同货物至到站,和货物一同交给收货人;该单上面载出口合同号。 货物承运收据也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是我国内地运往港澳地区货物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上面载有出口发票号、出口合同号;其中的“收货人签收”由收货人在提货时签收,表明已收到货物。 邮政收据是货物收据,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方式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应按规定采取下列两种单证备案方式: 第一种方式: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见附件)。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发生之日起2年内,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必须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并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1.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2.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3.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4.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1年的;? 5.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 6.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二种方式:由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不必将备案单证对应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如企业内部单证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不得将备案单证交给企业业务员(或其他人员)个人保存,必须存放在企业。? 附件: 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 企业制表人(签字): 企业财务负责人(签字):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公章) 注:1.“出口退税申报日期”和“备案日期”栏填到“月、日”。 2.“出口发票号”栏填写税务机关监制出口发票或企业自制出口发票号码(主要指出口商业发票),二者号码不一致的,应分别填写。 3.“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应逐一标明每个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4.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本表栏次进行增加。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要求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单证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备案单证应是原件,如无法备案原件,可备案有经办人签字声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2)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 不予退(免)税的情况 不得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情况 根据国税发[2006]24号的规定,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企业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免)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二)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或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三)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四)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其他运输方式的,以承运人交给发货人的运输单据为准,下同)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的;? (五)出口企业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结汇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六)出口企业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出口企业凡从事上述业务之一并申报退(免)税的,一经发现,该业务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未退(免)税款不再办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逾期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处理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申报退(免)税的,主管其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征税。 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和逾期申报免、抵、退税,应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规定收齐单证的处理 生产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90天未按规定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视同内销货物计算征税。 出口企业代理其他企业出口后,须在自报关出口之日起30天内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和代理出口协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并及时转给委托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具代理出口证明后,对出口企业未按规定收齐《出口收汇核销单》的,要函告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须对该批货物按内销征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账务处理 实行“免、抵、退”办法的生产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内,设置 “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等专栏,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出口退税”专栏反映企业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款。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反映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涉及的主要分录: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因应抵扣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款,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收到退回的税款,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补贴款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 相关实例 “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实例(一) 例: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的业务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验收入库;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2002年1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0万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万元;2002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月作相关会计核算分录,并进行2002年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参考答案: 1.2002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2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2000000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号口 500000 “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实例(二) (4)按出口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300*(17%-15%)=6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进料加工贸易出口 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0000 (5)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5000000 (6)按出口销售额比例分摊来料加工复出货物耗用的国内料件进项税额=[50/(100 300 50)]*85=9.4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来料加工贸易出口 9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94400 (7)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17-(85-6-9.44)=-52.56万元 (8)应交税金的处理 本月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方余额=85-(17 6 9.44)=52.56万元 月末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525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525600 本月“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为52.56万元户,与计算免抵退的应纳税税额一致,即为本期末留抵税额。 2.2002年2月 (1)按《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中注明的“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产品销售成本 -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0-4=-4<0,则2002年2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为0,其绝对值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应纳税额的计算 本月应纳税额=0 (-4)-52.56=-56.56万元 企业“免、抵、退”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目前,我国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税法上,对“免、抵、退”税办法有三步处理公式:一是,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售货物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当期留抵税额;二是,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三是,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会计上,实行“免、抵、退”政策的账务处理也相应有三种处理办法。 一是,应纳税额为正数,即免抵后仍应缴纳增值税,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即没有可退税额(因为没有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二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时,可全部退税,免抵税额为0.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三是,应纳税额为负数,即期末有留抵税额,对于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不做会计分录;当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时,可退税额为留抵税额,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留抵税额。此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补贴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通过以上三种情况的分析与处理可看出,如果不计算出“免抵税额”,会计处理上将无法平衡。下面,举例说明。 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5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不含税),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源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免征本销售环节的销项税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产品内销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9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46万元。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补贴款 460000 依上例,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494万元,其他不变,则1至4步分录同上,其余5.6.7步账务处理如下: 5.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494+5-2400×(17%-15%)]=-400万元,不需作会计分录。 6.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00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360万元,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360=0万元。 借:应收补贴款 36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600000 7.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600000 贷:应收补贴款 3600000 税收“减、免、抵、退”和“补、罚”的会计处理 在税收实务中,国家为支持企业发展生产、扩大经营和鼓励产品出口创汇,区别不同情况对纳税人的税款采取“减、免、抵、退”
的优惠政策,而对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则采取“补、罚”税款的措施。这是税收调节国民经济的一种手段,在会计处理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正确反映。本文拟以生产企业为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税收“减、免、抵、退”的会计处理
(一)实行“减、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内资各类企业经批准的减免税:①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额,除个别指定用途以外,应统一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结转“盈余公积——国家扶持资金”科目单独反映;②税法规定以外经批准直接减免的增值税,记人“补贴收入”科目,列入当期损益。2.外资企业(包括港、澳、合资企业)经批准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的,在减免税期间其减免税额不作会计处理。3.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的减免税,自2001年1月1日起,一律按“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执行。
(二)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办法的会计处理
1.“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的规定征税,然后再由税务机关按照不同产品的退税率退税。①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出应收出口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规定的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
——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计算出不予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的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按照规定的征税率计算的应交增值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③收到税务机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④因不符合退税规定,退税凭证不全等造成无法退税的,或者实际收到的退税款与原申报退税款不符的,应调整出口货物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科目。⑤对已申报的退税货物,如发生退关退货的,应根据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补交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予退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
2.“先征后返”是指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及流转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应先按照税法规定的征收率征税,然后经批准税收返还。在实际收到返还税款的当期,作如下会计分录:①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冲减当期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②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科目。③公司收到先征后返的增值税,计人当期损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增值税返还”科目。
(三)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会计处理
“抵”是指生产性企业以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占本企业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及以上的,因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的,税务机关可将未抵顶完的税额予以退税。反之,未抵顶完的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1.实行“免、抵、退”办法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在计算当期出口货物应退税、应免抵税、不予免抵税的税额时:当外购货物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全部抵扣,按规定应予退回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当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一退税率)],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予抵扣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退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货物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收率—退税率)],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不予免抵税额)”科目;按应予退回的税额加上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2.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企业,作如下会计处理:货物出口销售时,按当期出口货物的应收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应收补贴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科目,按不予免抵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产品销售成本)”科目;按当期出口货物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按规定征收率计算的应交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二、税收“补、罚”的会计处理
1.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中查补当年应纳税额,按常规办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应交税金”科目。税务机关在年度税收汇算清缴中查补上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税款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处理:①查补以前年度应交的流转税、所得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科目。若为多交应退的税额,则作相反分录。②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借方余额,结转未分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若为贷方余额,则作相反分录。③调整以前年度少计或多计的盈余公积。补计盈余公积时,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科目。冲减多计盈余公积时,作相反分录。
2.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和税收汇算清缴中对纳税人因违反税法而作出应缴滞纳金和罚款的,不论属于哪一年度,均在发生当期在税后利润中支付,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 答疑 出口企业内销商品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问题】 某企业是商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国内采购发票的抵扣联既有出口的商品,又有内销的商品,内销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如果可以,抵扣在增值税表的第几栏体现,是否需到到税务局办手续?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tongyifapiao和机动车销售tongyifapiao,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另外,根据征管流程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 外贸企业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申报退税,部分转内销的,申请办理《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从申报系统生成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2.《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一式三联); 3.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记账联); 4.《进货分批申报单》企业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5.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6.主管退税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出口企业是外贸企业,收购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一张发票上所列货物部分出口,部分在国内销售。那么外贸企业需要向主管退税管理部门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将其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凭证。其用于内销的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企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将认证的数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的第35栏,将出口免税不允许抵扣的部分填写在附表二第14栏——免税货物用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主表填写在第12栏和第14栏。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应如何做纳税处理 【问题】 我公司在2010年10月、12月分别有一笔以一般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因单证不齐,现要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但上述两笔业务均在2010年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已按4%计算当期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做进项税额转出。现在,主管税务机关通知本公司需按17%计算销项税额,之前已按4%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那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这两笔业务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怎样填报?既要按17%计算销项,又在之前做了4%的转出,是否存在重复征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其中,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你公司发生上述业务,须按17%计算销项税额。实际操作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对这两笔出口货物作相应的负数冲减录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中,按当期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免抵退出口货物销售额”一栏的金额录入。 完成上述操作后,你公司当期计算得出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会相应减少,抵消2010年已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收购分公司产品出口能否按视同自产进行退税申报 【问题】 我司是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广州设立分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主营业务均为生产销售电池。我司主要生产锂离子电池,分公司主要生产锂亚电池。现我公司从分公司收购锂亚电池,在珠海报关出口,请问能按视同自产进行退(免)税申报吗?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外购出口的允许退税的视同自产的产品,“三、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如果你司能提供上述证明资料,则你司从分公司购进的出口货物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在按规定进行免、抵、退税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备注栏中,注明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及其占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的比例。 “免、抵、退”税办法的会计处理实例(一) 例:假设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出口货物全部为加工贸易出口,出口货物征税率和退税率分别为17%和15%,2002年1月开始执行“免、抵、退”税政策,按取得退税机关审批的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请汇总审批表》核算免抵退税,有关财务资料和发生的的业务如下: 1.2002年1月外购货物500万元验收入库,取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折合人民币200万元验收入库;无上期留抵进项税额; 2.2002年1月内销货物销售额100万元;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销售收入折合人民币300万元(FOB,忽略佣金,下同);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工缴费收入折合人民币50万元; 3.2002年2月15日,收到退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一份,注明按购进法批准免税核销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200万元,“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4万元,“免抵退税额抵减额”30万元;2002年2月,未发生其他涉税业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月作相关会计核算分录,并进行2002年1、2月份“免、抵、退”税计算。 参考答案: 1.2002年1月 (1)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原材料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5850000 借:原材料——进口某材料 2000000 贷:应付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2000000 (2)内销货物的处理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内销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3)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销售的处理 借:应收外汇账款(银行存款) 5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进料加工贸易出号口 500000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生产型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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