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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初级银行从业《个人理财》第二章考点(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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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5 12:2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考点5 物权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共分五编十九章。
  2。不动产登记管理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3)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4)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动产的交付管理
  (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
  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5)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4.担保物权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5.抵押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等。
  (2)不得抵押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
  (3)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①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④担保的范围。
  6.质押
  (1)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内容与抵押合同内容相似。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①汇票、支票、本票。
  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等。
  以上述权利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上述权利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提货.并将其用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基金份额、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订立书面合同.且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7.留置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2)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3)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4)留置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6)双方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8)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9)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0)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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