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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0-6 2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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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设立条件。①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书面合伙协议;③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内部转让时。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死亡。合伙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合伙企业应当向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财产份额的情形:①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②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③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如果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改为有限合伙企业:不能一致同意的.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6)退伙。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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