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8-4-17 09:06:1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如果不成交也赠送,则按照5000元视同销售,直接增加5000元计税依据。
二、如果成交才赠送,也是视同销售,但并不增加计税依据。比如房价50万元,赠送手机一部。其实是客户花50万元买了一套房子加一部手机;手机并非不视同销售,只是价格包含于房款之内(天上不会轻易掉下馅饼)。这时候我们认为:房子49.5万元,手机5000元。
参考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