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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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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6 15:23: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什么时候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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