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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借统贷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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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0 19:1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很多公司和个人在统借统贷涉税的风险问题上提出了相关疑问。下面我们将根据以下的案例来为大家所关注的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某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需购进较多的生产设备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但公司资金有限,需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融资几十亿元,该公司选择了向金融机构以集团公司统一借款分别发放下属子公司使用,到期由集团公司统一还款的统借统贷的方式进融资.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收取利息有以下两个方案。
A.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
B.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5%收取利息。
首先,在此案例中我们所说的涉税风险点是什么呢?
集团公司如采用方案一、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这里需要注意应全额缴纳增值税,而不是超过部分缴纳增值税。可以享受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上述案例集团公司如采取方案一、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收取贷款利息,下属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集团公司如采取方案二、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5%收取利息。下属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收取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颁布的统借统贷增值税政策,统借统贷的增值税税收优惠:财税(2016)36号文件《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其次,我们要为大家进行相关的政策解读:
No.1统借统贷享受免税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资金借贷双方是否属于同一企业集团;
二是否由统借方对外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或与借款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所借入的资金;
三是向借款企业收取利息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利率(或债券票面利率)水平,这是非金融企业之间资金借贷业务免征增值税的三项缺一不可的条件
No.2统借统贷需要哪些合法有效凭证?
一是母公司与金融部门借款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是母公司向金融部门的借款);
二是母子公司签订的统借统还合同(结合母公司与金融部门签订的借款合同就可以证明符合统借统还);
三是计提利息,应有分段计算利息的说明及公式;
四是支付利息,需要由母公司收取利息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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