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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网友在咨询中提出一个问题,我公司一办公用房发生维修费用50万元,能否一次计入成本费用,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现在让我们来看看老师给出的答案吧!
一探究竟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情况,应按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列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予以摊销。
上述问题很多企业都能涉及到,也经常有群友提问咨询如何区分固定资产的维修、大修理及改建支出。
【下面我们先梳理一下税法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给出了四种可以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项目,其中三项涉及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给与了划分标准及摊销(计提折旧)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自有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对改建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规定如下: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改建后计提折旧的基数)
二、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我们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及企业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程度,不难判断出属于哪种支出,就能准确列支所发生的费用。
三、日常维修
根据以上对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定义得出结论:凡是未到达上述两个标准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即为日常维修支出,可直接记入当期成本费用,无需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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