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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的网友提出问题,我企业受让的无形资产,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5年,是否也需要按10年来进行摊销?
老师就此给出了详细的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答疑解惑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贵公司取得的无形资产使用权可以按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摊销。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涉税风险
A、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未按税法规定核算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B、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未按税法规定摊销,存在随意性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C、对无形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进行摊销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D、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形成无形资产的,未按照规定比例、规定年份进行加计扣除,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E、非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得享受研发活动中形成无形资产摊销加计75%摊销优惠政策,未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重点提示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形成无形资产的税前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件规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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