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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有的房产,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用,那么应该怎样计算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1999〕52号)第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它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因此,企业自有的房产,一部分出租一部分自用的,应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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