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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之前销售的房产,在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面积补差的情况(销售时的合同面积与办理产权时的实测面积有差异)如何处理? 答:对因面积差异需补收售房款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应补缴营业税,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应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对因面积差异需退还售房款的,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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