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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其他企业购入汽车,然后再销售给B公司,并且于B公司签订协议:B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分期付款给A公司,汽车所有权在付款结清后才转移给B公司,该业务属于融资租赁服务还是销售二手车?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A公司并不是按照B公司的要求购入动产并租赁,不属于融资租赁服务,属于采取分期收款方式转让车辆所有权,应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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