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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s://tianjin.jss.com.cn/jskp.html),税控盘用户需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13 170712。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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