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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劳务派遣支出,是“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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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18 09:0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例:嘉达建筑公司,在长沙市承揽了一工程项目,一部分技术劳务用工,由天诚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完成,根据协议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劳务派遣费用直接支付给天诚劳务公司。另一部分工程施工劳务人员,由华大建筑劳务公司派遣,根据协议劳务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由嘉达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华大建筑劳务公司只收取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问题:接受劳务派遣支出,不同形式的支付方式,如何在所得税前核算与扣除?

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嘉达建筑公司直接支付给天诚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直接支付给劳务人员个人的费用,作为“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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