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冲减“开发成本”还是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上述返还款或奖励款项如果作为“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不扣减土地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视与资产或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按原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最终计入损益(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扣除项目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规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因此,很多企业或者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种补助,是企业的一项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地价款的折让或冲减开发成本。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扣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但是,从2017年6月12日起,随着新政府补助准则的施行,上述观点可能要颠覆。根据新政府补助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企业获得政府补助后,增加了一个选项: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冲减相关成本。税务机关就有理由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奖励款(大多实为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第一选择应该是冲减开发成本(土地成本),而不是计入损益。目前新准则刚刚发布,各级税务机关是否结合新政府补助准则明确或调整土地增值税政策口径,尚待观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