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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常见问题: (一)偷税已受罚且两次内,要不要移交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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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5-6 14: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二百零一条规定:有偷税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那么,两次以内,且已经补缴税款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还要不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呢?

从实务操作上来说,现阶段有的地区是由税务机关与公安达成备忘形式,不移交;而有的地区则是没有达成备忘,但直接不移交;还有的地区是直接移交公安。

那么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到底需要不需移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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