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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相矛盾”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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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9 08: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自相矛盾”的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自相矛盾,出自于《韩非子》,讲的是:有一个楚国人卖矛又卖盾,说他的盾坚固得很,随便用什么矛都戳不穿,说他的矛锐利得很,随便什么盾都戳的穿。有个围观的人问道:"用你的矛刺你的盾会怎么样"时,此人无以对答。后因以形容行事或言语前后不统一。也指不连贯的性格或心情。语出《韩非子·难一》:" 楚人有鬻盾与矛者,誉之曰:'吾盾之坚,物莫能陷也。'又誉其矛曰:'吾矛之利,於物无不陷也。'或曰:'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其人弗能应也。夫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后因以喻人的语言行动前后抵触、不相应合。


这个成语故事正好能用在两个现行有效的关于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文件上,分别是:2016年5月5日发布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七条和2011年11月1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前者规定: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后者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绝无半点断章取义,不信?——皮皮虾,我们走——干嘛去?——去看文件打架呀!


请看文件原文: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2016〕52号


【发文日期】 2016-05-05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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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29 08:14:41 | 显示全部楼层
财税〔2016〕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就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做出两种“自相矛盾”的规定,实属不该。希望决策层及时出台文件规定予以纠正,减少基层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同时更好地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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