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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0 11: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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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
除了前述10种差额计税分别对应于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外,还有下列差额计税业务可以兼用于两种不同的计税方法。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
3、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注: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5%,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4、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5、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注:
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
6、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
注:
一般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财税〔2016〕36号)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
8、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财税〔2016〕140号)
9、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财税〔2016〕36号)
10、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财税〔2016〕36号)
1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名单见附件1) 接受捐款,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税〔2016〕39号)
理解上述11种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的差额计税,需要把握以下几个要点:
第一,11种情形均未区分纳税人资格,既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也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也就是说,所有的纳税人均可以差额计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只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参照本文第一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内容。
第三,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业务,税法允许简易计税的,如第3、5、7等情形,且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差额计税的会计处理,参照本文第一部分一般纳税人相关内容。
第四,一般纳税人发生不得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业务,如第1、2、4、6、8、9、10、11等情形,其差额计税的税会计处理,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相关内容。
第五,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其科目设置及账务处理流程均有特殊规定,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方案参见:硬伤未愈,又见软伤,送你一枚创可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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