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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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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6:5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主要风险】

1、股权转让溢价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到底由那方承担的问题?

2、目标企业增值税发票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存在应缴未缴增值税情况?

3、目标企业财会资料是否存在虚假?是否有严重的隐瞒收入或多列开支等涉税行为?

【涉及税种】营业税(2016年5月1日以后取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

【实例案情】誉衡药业(002437)

1、2006年2月21日,魏学宁将持有公司5%的股份转让给朱吉满.魏学宁独立承担纳税义务.

2、2006年5月19日,朱吉满将持有的誉衡70%股权、白莉慧将持有的20%股权、王东绪将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吉康科技和爱康科技.本次股权转让的对价是股东原始取得成本.

3、2006年7月12日,爱康科技和吉康科技将持有的1OO%股权转让给誉衡国际.本次股权转让进行了资产评估,评估的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原始取得成本.

4、2007年10月30日,誉衡国际将持有60%股权转让给恒世达昌.本次股权转让按照注册资本定价.

5、2008年3月30日,恒世达昌将持有的0.5%股份转让给百庚禹丰.恒世达昌就股权转让的收益与其他收益在年末一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评析】由于股权转让的所得税仅涉及股东层面的问题,一般会里对此不会重点予以关注.

股权转让的价格.股权转让的价格必须由笫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后确定,下列三种股权转让定价均属违法,具有极高的涉税风险:

①股权转让双方自行定价;

②股权转让双方按原始价格定价;

③股权转让双方按资产负债表定价.

因此,上例中"2006年5月19日"、"2007年10月30日"两次股权转让都涉及税务风险,在以后都以补税和交滞纳金告终.而"2006年7月12日" 股权转让经评估净资产低于注册资本,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原始取得成本,则无税务风险.其余两次都已经按评估价分别交纳税收.

【纳税主体】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受让股权一方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但实际情况是扣缴义务人基本都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因为扣缴义务人无法了解纳税人转让股权部分的计税成本(财产原值)和相关合理税费,也就无法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准确计算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客观上造成无法代扣.

【纳税时间】自然人转让股权多是私下进行,交易完成后,款项打入私人腰包,基本无账可查,并且税务部门只有在纳税人变更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时才知晓相关情况,时间相对滞后.从纳税人的股权转让方来讲,税法对扣缴义务人没有按规定代扣代缴时,纳税人应该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绝大多数纳税人没有进行申报,涉税风险巨大!

【纳税地点】国税函[2009]第285号文明确,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同时,实际上也就明确了纳税地点.

【纳税监管】依据国税函[2009]第285号等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的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很多实例表明,税务机关自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定价,纳税人根本无话可说.

【风险化解】依法纳税、合理筹划;用好政策、用足政策.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财税〔2015〕41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件在股权转让的第五年度交纳,详见"中财讯微讲堂"(微信号cctax1)第一集.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财税〔2009〕59号"文件进行免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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