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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拿地方式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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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2 19: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依据财税【2016】36,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可以按国土部门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据,扣除11%,但前提条件是土地成本必须取得当地国土部门盖章的行政事情性收据,如果没有行事业性收据,就不能抵扣。

对非房开公司出土地,房地产公司出资金的合作建房,非房地产公司视同销售,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计征11%的增值税,也就是说,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
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会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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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6-12 19: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非房地产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约定分房产或分利润,不论哪种方式,都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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