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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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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1 06: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应按照什么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适用于贷款服务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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